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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开了之后,能不能开红字发票?

发布时间:2026-06-24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针对您提出的“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开了之后对方一直不付款能否开红字发票”的问题,其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增值税相关法规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2019年修订)第二十七条规定:“开具发票后,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,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‘作废’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;发生销售折让的,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‘作废’字样后,重新开具销售发票。”结合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2016年第47号),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,因销售折让、中止或退回等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,需由购买方或销售方申请《信息表》,经税务机关校验通过后开具。您的情况属于“销售中止”(对方未付款导致交易未完成),符合上述法规中红字发票的开具条件。只要您按规定申请《信息表》并经税务机关审核,即可合法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票,无需担心税务合规风险。针对您提出的“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开了之后对方一直不付款能否开红字发票”的问题,以下是实用的行动建议:1.主动协商并留存沟通记录:先与对方沟通付款事宜,明确告知未付款将导致红字发票开具,同时保存聊天记录、邮件或书面函件,证明您已履行催告义务。2.收集交易证明材料:整理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、购销合同、发货凭证(如有)、催款记录等,作为向税务机关申请红字发票的证据。3.按税务流程申请红字发票:若对方配合,让其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申请《信息表》;若对方拒绝,携带上述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,申请自行开具。4.同步通过法律途径追款:开具红字发票后,不影响您通过诉讼或仲裁追讨欠款,可同时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或提起诉讼。选择解决方案的重点考虑因素:优先通过协商解决,减少税务流程的复杂度;若协商失败,需确保证据链完整,避免因材料不足导致红字发票申请被拒。若您对具体流程或证据收集有疑问,欢迎进一步向我们咨询,我们将为您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指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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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您提出的“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开了之后对方一直不付款能否开红字发票”的问题,核心结论是可以开具,但需符合税务规定的条件。以下是不同情况的详细说明:1.若存在购销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:您可与对方沟通,由购买方申请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》(以下简称《信息表》),待税务机关校验通过后,您即可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票。2.若存在购买方拒绝配合申请《信息表》的情况:您需收集对方未付款的证明(如合同、催款记录等),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,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,可由您自行申请《信息表》并开具红字发票。3.若存在发票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情况:您可直接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作废原票(若未跨月),跨月则需按上述流程开具红字发票,无需购买方配合。针对您提出的“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开了之后对方一直不付款能否开红字发票”的问题,核心结论是可以开具,但需符合税务规定的条件。以下是不同情况的详细说明:1.若存在购销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:您可与对方沟通,由购买方申请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》(以下简称《信息表》),待税务机关校验通过后,您即可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票。2.若存在购买方拒绝配合申请《信息表》的情况:您需收集对方未付款的证明(如合同、催款记录等),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,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,可由您自行申请《信息表》并开具红字发票。3.若存在发票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情况:您可直接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作废原票(若未跨月),跨月则需按上述流程开具红字发票,无需购买方配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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